印花稅管理服務有關事項明確(最新)
時間:2022-08-13 05: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22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開始施行。相較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有哪些變化?具體執行中有哪些要點值得關注?書立合同較多的建筑業企業又應關注什么?針對納稅人關切的這些問題,本期刊發國家稅務總局權威解讀,并約請國家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有關人士和企業財稅負責人進行分析,供讀者參考。
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以下簡稱“印花稅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印花稅法順利實施,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制發《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同時,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深化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公告》明確了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
主要內容
《公告》共兩部分8條規定,對以下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事項予以明確:一是明確印花稅征收管理和納稅服務有關事項,包括對印花稅據實申報的要求,特殊情況下申報操作的方式,納稅期限確定的原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代理人扣繳印花稅以及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的要求,享受印花稅優惠政策辦理方式,優化印花稅納稅服務的要求;二是優化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方式,明確土地增值稅原備案類優惠事項辦理程序等。
明細表填寫要點
納稅人應當根據書立印花稅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合同數量較多且屬于同一稅目的,可以合并匯總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
舉例說明1:納稅人甲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買賣合同5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萬元;書立建筑工程合同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00萬元;書立產權轉移書據1份,合同所列價款(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5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以建筑合同為例,納稅人甲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各列,具體為:在“應稅憑證名稱”列,填寫具體憑證名稱,如“XX道路施工合同”;在“稅目”列填寫“建筑工程合同”,“子目”為“施工合同”;“稅款所屬期起”列填寫“2022年7月1日”,“稅款所屬期止”列填寫“2022年9月30日”,“應稅憑證書立日期”根據實際情況填寫“2022年9月10日”;“計稅金額”列填寫“10000000”;“稅率”列對應為“0.3‰”。
納稅人甲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0.3‰+10000000×0.3‰+5000000×0.5‰=5800(元)。
舉例說明2:納稅人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2022年第三季度書立財產保險合同100萬份,合同所列保險費(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共計10億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在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乙應在《印花稅稅源明細表》的“應稅憑證數量”列,填寫“1000000”。
納稅人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1‰=100(萬元)。
未列明金額申報要點
經濟活動中,納稅人書立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未列明金額,需要后續實際結算時才能確定金額的情況較為常見。納稅人應于書立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的首個納稅申報期申報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書立情況,在實際結算后下一個納稅申報期,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舉例說明3:納稅人丙按季申報繳納印花稅,長沙工商稅務,2022年8月25日書立鋼材買賣合同1份,合同列明了買賣鋼材數量,并約定在實際交付鋼材時,以交付當日市場報價確定成交價據以結算,2022年10月12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100萬元,2023年3月7日按合同結算買賣鋼材價款300萬元。該納稅人應在書立應稅合同以及實際結算時,填寫《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分別在2022年10月、2023年1月、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進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
納稅人丙2022年10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0×0.3‰=0(元);
納稅人丙2023年1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1000000×0.3‰=300(元);
納稅人丙2023年4月納稅申報期應繳納印花稅:3000000×0.3‰=900(元)。
納稅期限具體規定
印花稅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計征。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報繳納,應稅營業賬簿印花稅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考慮便利境外單位和個人繳納印花稅,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應稅憑證印花稅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報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結合征管實際確定。
境外單位、個人繳納要點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扣繳情況。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納稅人應當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為便利納稅人,根據應稅憑證標的物不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優惠辦理方式
納稅人享受印花稅優惠辦理方式,與現行規定一致,實行“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保障納稅人及時享受印花稅政策紅利。同時,《公告》明確納稅人應當對印花稅優惠事項留存備查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擔法律責任。
優化土增稅優惠辦理流程
《公告》實施后,土地增值稅優惠事項辦理流程進一步優化,備案類優惠事項改為實行納稅人“自行判別、申報享受、有關資料留存備查”。納稅人辦理原備案類優惠事項時,此前需要提供的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房地產轉讓合同(協議)復印件、扣除項目金額相關材料(如評估報告、發票)等有關資料,改為留存備查,納稅人只需填報申報表相應減免稅欄次即可享受相關優惠。